为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规范我院的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教学计划是学院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
第二条教学计划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教学计划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学院各专业教学计划由学院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制(修)订,学院通过教务处结合各类专业的具体情况安排落实。
第二章 教学计划的制(修)订原则
第四条制(修)订教学计划要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精神,按照中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性文件的要求,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加强基础,拓宽专业,增强适应性,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要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强烈的爱国心和社会责任感、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以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基本本领。
第六条要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增强对学生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等能力的培养,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够构建起可适应终身教育及社会发展变化需要的知识、能力结构和基本素质。
第七条注意教学计划的整体优化,处理好各个教学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立足培养目标,优化课程设置,注意知识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搞好课程之间的衔接,明确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八条通过优化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引进现代化教学手段等途径,减少课内学时,加强课外指导,为学生自主学习和独立思考留出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使课内和课外、院内和院外的教育活动形成有机的整体。
第九条各专业教学计划格式要统一,课程名称要规范准确,符合专业设置的课程名称和要求。
第三章 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专业招收对象、学制及培养目标。
第十一条就业方向及能力要求。
第十二条课程设置和教学进程表、各教学环节时间分配表、教学学时和学分分配表。
第十三条课程设置按必修课(公共课、职业基础课、职业技能课)和选修课分类。
第十四条必要的编制说明与统计数字(主要是对教学计划的构成作一个概括性的说明,并根据要求对计划中的一些教学环节作出统计)。
第四章 教学计划的制(修)订
第十五条教务处提出各专业制订教学计划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意见,经学院审批同意,作为学院的文件发至各系及教研室。
第十六条各系根据文件的要求,组织教研室,按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向拟订专业教学计划初稿,并交回系。
第十七条各系组织专家对本系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论证并签署意见,由系主任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教务处。原则上各系应在每年的四月中旬将制(修)订好的教学计划报送教务处。
第十八条教务处对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审查,并报学院学术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批。经院长审批后的教学计划,以学院正式文件下发并执行。
第五章 教学计划的执行
第十九条经院长批准的教学计划,由教务处和各系负责组织执行。
第二十条各专业教学计划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新生公布,以便新生了解专业及课程结构,并根据自己的情况,编制学习或选修计划。
第二十一条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严格执行,任何教研室、任何教师和其他教学辅助人员都不得以各种借口加以推诿。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系部和教研室归口承担,由教务处划分和协调。任何系部、教研室、个人都不得单方面强行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的单位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
第二十二条教务处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教学计划于每学期按规定的时间向开课单位发出下学期教学任务通知书,教学任务书须加盖教务处公章方有效。
第二十三条承担教学任务的系部接到教学任务通知后,要尽快把教学任务分解,具体落实到各有关教研室和承担教学的教师,按教学要求认真填写,并于一周内返回教务处教学科。上报教学科的教学任务通知书上应有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审查后的签字,并加盖系部公章。
第二十四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认真填写“教学进度表”。教学进度表应填写一式四份,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教师所在系部,一份留教研室,一份教师自留备查。
第二十五条各系部在收回“教学任务书”后,要及时编写“专业班级学期学时分配表”,并认真审核教师和学生一学期的教学安排情况。对于出现各周学时不均衡,或周学时超过学院规定的情况,应及时与教务处协商调整。
第二十六条教务处在组织排课之前,应认真核查“学期教学安排一览表”,在确认无差错及遗漏之后,组织各系部于第15周开始排课。
第六章 教学计划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应保持教学计划的相对稳定。经审批同意执行的教学计划,一般不允许随意修改。
第二十八条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由于增开、减开、更换必修和限选课程(含必修课的实践教学环节)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修改了教学计划。
第二十九条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教学改革的需要,经审批并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允许进行个别修改,但必须严格按照制订教学计划的修订程序,提出修订教学计划的报告,并附上修订后的完整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审批,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凡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教学计划,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变动理由,提前一个学期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并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变动。
第三十一条凡己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如教学大纲,教材预定等),凡没有教材初稿的,不能作为课程开出。
第三十二条凡未经审查同意变动的课程,学院一律不予承认;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教学计划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