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计划的有效执行,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风建设,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师应按课表上的时间、地点进行各项教学活动,按事先拟定的授课计划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调课、停课。
二、任课教师遇有特殊情况或因病不能授课时,应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系部应尽量安排相应的教师代课。
三、一般性的公差(含会议)不应安排给任课教师。
四、任课教师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调课、停课的,应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和《调课、停课申请单》,说明调课、停课原因,提出调课或补课安排意见,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主管院长批准。
五、调课、停课申请单一式三份,任课老师在办妥调停课手续后,一份送教务处存查;一份留学生所在系部,由系部教学秘书通知学生;另一份留任课教师所在系部,作为教师考核依据。
六、如遇突发性事件无法提前办理调课、停课手续的,任课教师应事先与有关系部取得联系,以便及时通知学生停课,事后要及时补办调课、停课手续。
七、学生必须参加的全院性活动或大型活动,原则上安排在课外时间进行,若只能占用上课时间,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到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
八、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的调(停)课由教务处做出计划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统一安排。
九、凡中途因故需调换任课教师,须经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并到教务处办理教学任务书变更手续。
十、凡法定节假日、全校运动会等所停课程,原则上学校不再安排统一补课;凡临时性、突发性的停课,原则上要安排补课。教师调(停)课所耽误的上课学时,应及时办理补课手续,在2周内将所缺课时补齐,并按规定的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十一、补课安排应以不打乱总的教学秩序和影响教学效果为原则。补课时间不得过分集中,以免造成学生负担过重,影响教学效果。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征得学生所在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调整安排。
十二、未经批准,任课教师不得自行调整课程安排,不得任意占用学生自修时间增加课时;未办妥调课、停课手续,不得中止教学和擅离职守,否则将视为教学事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